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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副處級及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和院辦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發(fā)布人:2020045偲丞  發(fā)布時間:2022-09-21   瀏覽次數(shù):942







閩交院辦202225


關于印發(fā)《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

副處級及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和院辦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二級學院(館、中心)、處(部、室):

為規(guī)范學院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客觀公正地評價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促進副處級及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和院辦企業(yè)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嚴格執(zhí)行各類規(guī)章制度,勤政廉政,根據《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7號)、《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進一步加強全省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閩教人〔20183)、《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內部審計管理辦法》(閩交院辦〔202127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學院實際,制


定《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副處級及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和院辦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并經黨委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實施,請遵照執(zhí)行。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

2022623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
副處級及以下黨政領導干部

辦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規(guī)范學院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客觀公正評價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促進副處級及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和院辦企業(yè)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嚴格執(zhí)行各類規(guī)章制度,勤政廉政,根據《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7號)、《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進一步加強全省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閩教人〔20183)、《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內部審計管理辦法》(閩交院辦〔202127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審計對象包括:學院各處室、各二級學院、院辦企業(yè)等部門(以下簡稱部門)的處級黨政正職或主持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副職領導、與經濟工作關系密切的其他科級干部、法定代表人或經營班子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中層領導干部)。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中層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依法對所在部門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績效性等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本辦法所稱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由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通過對學院內部中層領導干部所在部門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對其履職情況進行監(jiān)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

第三條 學院中層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審計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章   審計內容

      第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以促進中層領導干部推動本部門科學發(fā)展為目標,以中層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guī)、盡責情況為重點;以中層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部門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績效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及學院有關財經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情況;

(二)部門重點工作和主要職責的履行完成情況;

(三)部門預算的編制、調整、執(zhí)行情況;

(四)部門經費收支的真實、合法及效益情況;

(五)部門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

(六)部門重要事項的決策程序和執(zhí)行情況;

(七)部門內部控制制度及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執(zhí)行情況;

(八)個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廉潔從業(yè)及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實施細則精神情況;

(九)部門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合規(guī)和績效情況;

(十)以往審計、檢查等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一)其它需要審計的事項。

對院辦企業(yè)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還應包括:企業(yè)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債權、債務情況,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況,對外投資情況,依法納稅情況,利潤分配情況,以及任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六條在審計上述主要內容時,應當關注中層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情況: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動學院科學發(fā)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guī)、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zhí)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yè))規(guī)定情況等。

第三章 審計立項與實施

第七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有計劃地按年度進行。每年由組織部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內部審計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報經分管院領導批準后,經學院黨委會審議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第八條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成立審計組,組織實施審計。

第九條 審計組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中層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或者原任職部門送達審計通知書,并進行審計公示。

第十條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召開有審計組成員、被審計中層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有關人員參加的進點會,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聯(lián)席會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第十一條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包括:進行審前調查、編制項目審計實施方案、送達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起草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人及所在部門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審計組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人及所在部門以及其他相關的部門應積極配合;在接到審計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提供與被審計人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被審計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被審計人經濟管理職責范圍和分工,與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利用資源開展業(yè)務的效益、效果情況,部門及本人遵守國家財經法規(guī)和領導干部廉政規(guī)定的情況,本人認為在經濟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二)任職部門基本情況介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經濟決策及相關項目情況,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情況,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執(zhí)行情況、債權債務情況;

(三)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四)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紀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yè)務檔案、管理制度等資料;

      (五)以往審計、檢查整改資料;

(六)審計認為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被審計中層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三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提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并書面征求 被審計中層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的意見。 被審計中層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在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反饋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對被審計中層領導干部提出的意見,審計組應認真聽取,必要時可再次核對相關資料和數(shù)據。審計組審定審計報告后,應當向學院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院領導、組織部、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被審計中層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存在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經紀律、財務收支行為,應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認為需要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移交組織部和紀委辦公室處理;認為觸犯刑律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應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審計組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依規(guī)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的中層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審計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與審計內容相統(tǒng)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十六條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被審計的中層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作出界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直接責任,是指中層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學院內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學院內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shù)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五)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十八本辦法所稱主管責任,是指中層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除直接責任外,中層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shù)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九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中層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條組織部要依據干部監(jiān)管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給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中層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被審計中層領導干部所在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審計結果,根據審計意見和建議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在具體組織實施審計時,如有必要,可申請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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